近年来,刑法主观题的考察套路和模式非常清晰,且相当固定,那就是:以刑法分则的第4章、第5章和第8章为主线,结合共同犯罪来考察,偶尔涉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(主要是未遂犯)、不作为、因果关系、自首和立功等内容。
题型无非是两种:
(1)一问一答式;
(2)写文章式。其中,后者的难度更大。
上述刑法分则第4章和第5章,肯定会揉在一起进行考察。
举例来说:
(1)只要考绑架罪,几乎必然考非法拘禁罪、抢劫罪;
(2)只要考抢劫罪,几乎必然考事后抢劫、敲诈勒索、绑架罪;
(3)只要考盗窃罪,几乎必然考诈骗罪、侵占罪、故意伤害罪,等等。
上述刑法分则第8章,难度极大,虽然罪名不多,但由于离我们较远,考生理解起来特别吃力。
例如:
(1)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分;
(2)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、介绍贿赂罪、斡旋受贿的区分;
(3)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既遂标准等。
至于共同犯罪,考点则比较单一,涉及的考点远不如客观题那么难,复习的范围将大幅度缩减。
针对上述命题特点,老蔡的建议如下:
(1)只学上述内容,除此之外的内容一概不必学,不必耽误时间;
(2)过几天,我会推出专门针对上述考察范围的浓缩版的精粹讲义,请留意;
(3)多写作,还是老蔡的那句大实话:主观题阶段,老师讲的再好、资料再好,都不如你亲自写一遍。
以上转自刑法名师蔡雅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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